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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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

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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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是由宁夏区内青年企业家和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宁夏青企协,英文名称为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Youth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为NYEA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宁夏境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推动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团结、凝聚、培养广大优秀企业家为中心任务,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旨在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和带领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征程上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廉洁、自律建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夏区委社工部社会组织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277号建发阅彩城4楼。

    本会的网址:www.nyea.org.cn,微信公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要求,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内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并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党组织应建立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制定参与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清单,对本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及时提出意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九条  本会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四)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企业家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青年企业家文化;

    (七)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全区年龄在45岁以下的企业家和部分以青年为主的企业家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所在企业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个人会员需提交:

    1.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无欠税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非失信被执行人证明;

    5.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

    6.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团体会员需提交: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非失信被执行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3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奇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所在企业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应当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主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党委社会工作部复审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负责人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将会议纪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人数为奇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后,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后,向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回避要求。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自治区”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财务、会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部矛盾调解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不超过四级,按年度计算,会费按届收取。

    (一)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会费9000元/年;

    (二) 常务理事会费4000元/年;

    (三) 理事、监事会费2500元/年;

    (四) 会员会费1000元/年。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行业管理部门等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会员单位享受的服务

      1.通过协会信息平台免费获得协会工作动态及活动信息;

      2.在协会网站上免费公布会员的姓名和企业名称;

      3.获得协会授予的会员单位牌匾及会员证书,享有“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的荣誉身份;

      4.参加协会组办的各项培训活动;

      5.参加协会组办的高端论坛峰会和重大活动;

      6.参加国内外经贸考察、产业对接、国际交流合作等商务活动;

      7.参加协会组织的援助帮扶、乡村振兴等公益性活动;

      8.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理事扩大会议;

      9.符合条件的可获秘书处提名晋升协会职务;

      10.符合条件的可获协会推荐参评相关荣誉称号。

    二、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的各项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获得协会授予的理事单位牌匾证书,享有“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的荣誉身份;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峰会论坛等重大活动;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援助帮扶、乡村振兴等公益性活动;

      4.优先安排产业对接、国际交流合作等商务活动;

      5.优先与协会合作举办活动;

      6.参加协会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获得协会授予的常务理事牌匾及证书, 享有“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的荣誉身份;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优先担任职务;

      3.优先获得在本会相关活动中展示单位与个人的机会;

      4.协会协助对接有关机构, 帮助建立沟通、促进业务合作;

      5.优先与协会合作举办活动;

      6.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

    四、副会长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优先享受直属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各项服务外,还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获得协会授予的副会长单位牌匾及证书, 享有“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的荣誉身份,经授权可代表协会出席活动;

      2.免费在本会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展示副会长照片及单位简介,优先在协会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

      3.优先获得在本会重大活动中展示单位与个人的机会;

      4.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协助对接业务资源;

      5.经授权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6.参加会长办公会,作为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

    五、团体会员单位享受的服务

      团体会员单位作为协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以下服务内容:

      1.获得协会授予的团体会员单位牌匾及证书,享有“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荣誉身份,获得协会业务指导;

      2.通过组织途径,向协会推荐会员、理事;

      3.在协会信息平台上宣传报道单位新闻动态;

      4.获得秘书处提供的咨询服务,协助对接业务资源;

      5.经授权可承办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全区性活动;

      6.以席位身份参加协会党建联席会议、团体会员单位联席会议,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此外,本会将根据会员的需求,不断向会员单位推出更富有特色的增值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所有。

            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4年,社会团体,全区性青年企业家群众组织,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宁夏青年联合会团体成员。目前,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共有会员333人,团体会员5个(截至2024年2月21日)。

           协会始终秉承“聚青年志,汇宁商才,通天下业”的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全区青年企业家群体。通过向会员提供管理咨询、学习交流、经贸考察、典型选树、拓展视野五项业务职能,重点打造青企会员开放日、青企宁夏行、青企峰会、青企全国行四项品牌活动,常态化建成对接资源平台、提升价值平台的两大功能平台,支持宁夏青年企业家成长为在西部乃至全国都有广泛影响力的商界精英。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及自治区中心工作,持续引导广大青年企业家积极投身经济建设、招商引资、公益赋能等重点领域,打造立足宁夏、辐射西部、面向全国的新时代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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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会流程具体为:入会信息填报、资格审核、缴纳会费、入会成功。

    二、完成入会信息填报后,将会有工作人员联系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

    三、本会会费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按届一次性收取,会员会费1000元/年,理事、监事会费2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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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NG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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